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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耕肥总站关于有机肥料登记有关事项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1-08-04 20:54:33 作者:佚名 来源: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鄂耕肥函〔2021〕3号

   

  各市、州、县(区)耕肥(土肥)站(局),有关企业:

  《有机肥料》(NY/T 525-2021)新标准于2021年6月1日实施,为做好肥料登记管理与新标准变化内容的对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有机肥料》(NY/T 525-2021)新标准实施后,有机肥料产品技术指标和限量指标按新标准要求实施。原按标准(NY 525-2012)登记的有机肥料产品执行标准调整为NY/T 525-2021。原标准登记的有机肥料产品技术指标中,有机质的质量分数按新标准应除1.5的系数。如:原登记的有机质≥45%,对应新标准调整为有机质≥30%,其他含量依此类推,保留整数。其他指标均应符合新标准要求。

  2、有机肥料包装标识须按新标准(NY/T 525-2021)相关规定进行标注。在原标准(NY 525-2012)标准基础上,新标准标注内容增加了主要原料名称、单一养分含量、氯离子质量分数的标明值(当产品中的氯离子质量分数≥2.0%时标注)、杂草种子活性标明值等。

  3、有机肥料产品肥料登记证在有效期内仍有效,不重新换发新证,登记证标注的执行标准和技术指标等内容,企业在肥料产品和包装标识按新标准要求作相应调整。复合肥料(GB/T 15063-2020,登记产品名称按GB/T 15063-2009为复混肥料)、掺混肥料(BB肥)(GB/T 21633-2020)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 18877-2020)等肥料产品自新标准实施起,相应肥料登记管理参照执行。

   

   

  湖北省耕地质量与肥料工作总站

  2021年7月2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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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t.hubei.gov.cn/bmdt/yw/gfxx/202107/t20210720_36544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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