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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2025年第六批典型违法案件

发布时间:2025-07-24 14:03:20 作者:佚名 来源: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守法意识,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2025年第六批8起典型违法案件,分别是:

  一、石家庄市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地铁四号线北宋站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规定。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的规定,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兴隆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案

  兴隆县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建设公司仓储项目时,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的规定,兴隆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兴隆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公司法人刘某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陶某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案

  陶某在秦皇岛市夏威夷大道西侧辅路,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且未按主管部门规定期限修复破坏的道路。其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的规定,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安某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案

  保定市安某驾驶吸污车,在保定市东三环与复兴路交口北侧擅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腐蚀性废渣。其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42条第(三)项“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的规定。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56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城市管理局查处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黄骅市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黄骅市某建材综合加工基地项目施工现场,建筑土方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的规定,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城市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肢解发包案

  衡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某国际广场项目二(2-1期)、三标段土石方工程存在肢解发包情况。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60917.85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杜某某、李某某分别作出罚款4264.25元的行政处罚。

  七、广宗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液化气公司未定期安检案

  邢台广宗县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未对某餐饮店、某公司食堂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7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6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广宗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边某某危及燃气设施安全案

  边某某在定州市358县道西留春段绿化带植树,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安保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4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0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的规定,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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